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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9 [ 发布日期 ] 2023-02-09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荣昌区蓝天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13

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蓝天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7753505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六支路拓新海棠园

法定代表人:黄兴奎

成立日期:20121129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涂料

20228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汇宇建材市场13A1门店的当事人门店内销售的耐碱玻纤网格布进行执法抽检。

20221212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ED19O003237C),上述报告载明该检验机构于2022830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耐碱玻纤网格布经抽样检验,单位面积质量不符合JG/T 483-2015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212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前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抽检同批次耐碱玻纤网格布产品。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的耐碱玻纤网格布为不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212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1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12122日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六支路拓新海棠园,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涂料的业务活动。

当事人于2022623日以45/卷的价格从誉邦辅料(中国)营销联盟重庆店购进了260卷耐碱玻纤网格布,其中10卷为誉邦辅料(中国)营销联盟重庆店赠送,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以50/卷的销售价格对外出售。

2022830日,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耐碱玻纤网格布进行了抽样,以50/卷的价格分别购买了1卷用于检验,1卷用于备样。抽检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耐碱玻纤网格布216袋。当事人在执法抽检之后,上述耐碱玻纤网格布均已对外销售完毕。

20221212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ED19O003237C),上述报告注明该检验机构于2022830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耐碱玻纤网格布经抽样检验,单位面积质量不符合JG/T 483-2015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本案货值金额为26050/=13000元;违法所得为26050/-25045/=1750元。

上述认定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检验报告》(BED19O003237C),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耐碱玻纤网格布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案涉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货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及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5.现场笔录、抽样现场照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证明我局执法抽检程序的合法性。

20231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耐碱玻纤网格布单位面积质量不符合JG/T 483-2015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中所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或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罚款6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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