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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028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2〕531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中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2〕531号

名称:重庆市中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Y3YM78

经营场所:荣升社区4组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庆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生产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建筑材料销售。

2022年8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重庆市中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透水混泥土路面板”(规格型号:PCF 250×150×60(mm )Rf3.0)进行监督抽检。抽样人员现场在当事人2022年1月10日生产的200平方米“透水混泥土路面板(规格型号:PCF 250×150×60(mm )Rf3.0)”中抽取了32块作为样品(检样16个、备样16个),检样按照1元/块进行了买样送检,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

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荣升社区4组,向重庆市中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51FC080113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照取证,对经营场所内发现的备样实施了强制措施,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市监强制[2022]87号)。

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透水混泥土路面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定代表人邱庆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11月7日,我局依法对上述扣押的不合格“透水混泥土路面板”延长扣押期限。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依法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荣升社区4组,主要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以0.9元/块的价格生产了“透水混泥土路面板(规格型号:PCF 250×150×60(mm )Rf3.0)”200平方米(约5333块)。2022年8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抽取了上述批次“透水混泥土路面板”16块,其中检样按照1元/块进行了买样送检,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2022年9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2-51FC080113,其内容为:“上述批次“透水混泥土路面板”经检验, 耐磨性项目不符合GB/T 28635-2012标准,依据《重庆市路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本局抽样后除备样16件外,其余已全部自用,未进行销售。

本局于2022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51FC080113和《产品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030057号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透水混泥土路面板”(规格型号:PCF 250×150×60(mm )Rf3.0)5333块个,销售价格1元/块,货值金额为5333块×1元/块=5333元,违法所得为:(1元-0.9元)×16块=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抽样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案涉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现场笔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情况表》、《整改报告》、询问笔录、证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所得少的事实。                            

2022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告字〔2022〕5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透水混泥土路面板”质量应当符合GB/T25993-2010《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的要求,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透水混泥土路面板”耐磨性项目不符合GB/T 28635-2012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本案中,鉴于本案货值、违法所得较少,且当事人能如实陈述积极配合,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透水混泥土路面板”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批次“透水混泥土路面板”16个;2、罚款27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1040120010004111,开户银行:农商行渝中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局根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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