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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2﹞423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发布日期 ] 2022-11-14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壹玖捌捌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2﹞423号

当事人:重庆壹玖捌捌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7JF1XG2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康宁广场B区一楼滨河西路115号附3号至附17号

法定代表人:叶延海

成立日期:2022年02月2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游艺娱乐活动。一般项目:剧本娱乐活动;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台球活动;玩具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康宁广场B区一楼滨河西路115号附3号至附17号的重庆壹玖捌捌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一台抓娃娃机中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0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进行了拍照、扣押并核对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2月23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玩具及游艺用品销售活动。2022年9月24日,当事人以单价8元/个的价格从一家广东的微商处购买了24个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该冰墩墩钥匙扣无外包装,颜色为白色,钥匙扣带上印有“BEIJING  2022 冰墩墩”字样。当事人将上述冰墩墩钥匙扣放置于其经营场所的抓娃娃机内,以供消费者投币抓取。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剩余5个冰墩墩钥匙扣。2022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实施了扣押。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的抓娃娃机内共被消费者抓走19个冰墩墩钥匙扣。当事人经营上述冰墩墩钥匙扣是投币抓取,无法确定投币数量多少可以抓取冰墩墩钥匙扣,故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检查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抓娃娃机内经营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的事实;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主题口号”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56号)》及附件的打印件,证明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较短的事实。 

2022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2〕40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冰墩墩”为2022年冬奥会的吉祥物及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钥匙扣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所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18日),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整改,消除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项第8点编码P00800101的规定及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落实中央“六保六稳”相关要求,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没收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5个。

如对本局根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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