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3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37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4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陈勇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陈勇面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排查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产生的原因,系餐具清洗过程中洗涤剂投放把控不严、流动水冲洗不充分,造成洗涤剂残留所致。督促当事人规范洗涤剂使用剂量,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组织后厨从业人员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培训,明确洗消岗位操作要求。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新绿早餐店经营的“白糕”、“清水粽”。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新绿早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糕”(加工制作日期:2026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清水粽”(加工制作日期:2026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新绿早餐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元;3.罚款3000元。
三、重庆领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领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26年5月30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餐盘)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30日清洗消毒,2026年5月30日使用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该不合格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