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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5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 成文日期 ] 2026-08-25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1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429日,规格型号:17.9L/桶,商标:三层岩和图形),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情节,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4元;3.警告。

二、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中心小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不锈钢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当事人)202663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不锈钢小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不锈钢小碗)当事人于202663日清洗消毒,202663日使用完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因该不合格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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