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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清升镇蒋政副食购物店经营的“红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清升镇蒋政副食购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糖”(购进日期:2026328日),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清升镇蒋政副食购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属初次违法并无社会影响,且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保留有进货票据,建立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红糖”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荣昌区好再来早餐店销售的“泡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好再来早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泡粑(自制日期:2026512日),经抽样检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泡粑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元;4、没收涉案的“润甜复配甜味剂”。

三、重庆市玖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牛肉丝(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玖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香辣牛肉丝(香辣味)”(生产日期:2026511日,商标:/,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分析查找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问题产生原因系生产过程管控不严、从业人员洗手消毒等卫生管控落实不到位。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了召回公告,因消费者已食用,未收到供应商及消费者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超标的香辣牛肉丝(香辣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总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香辣牛肉丝69袋;2.没收违法所得51元;3.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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