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荣昌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8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小杨糕点店经营的“猪油泡粑”、“白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小杨糕点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猪油泡粑”、“白糕”(加工制作日期:202642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小杨糕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3.罚款2000元。

二、荣昌区民誉生鲜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淮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民誉生鲜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淮山药”(购进日期20260501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严格把控食品采购,检查供货商资质是否齐全,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已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