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8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8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5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7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曾建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曾建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乌鱼”(购进日期:2026年3月4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曾建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