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3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6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4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广顺街道杨永贵包子店经营的“花卷(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广顺街道杨永贵包子店 (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花卷(自制)”(制作日期:2025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花卷(自制)”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加工并在当天已售卖完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广顺街道杨永贵包子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2000元。
二、荣昌区好旺佳生鲜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好旺佳生鲜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7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好旺佳生鲜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荣昌区昌州街道微果趣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微果趣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8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微果趣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荣昌区昌州街道鸿满仓食品厂生产的“核桃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鸿满仓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核桃糕(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1,规格型号:350g/盒),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经分析不合格原因为产品中的原料核桃仁霉菌超标。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公告,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的核桃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霉菌项目超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4元;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