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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荣昌区大众快餐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1批次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昌区大众快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20251013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20251013清洗消毒,20251014日使用完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该不合格产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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