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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0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5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8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双河街道农贸市场荣昌区双河街道甘显龙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双河街道农贸市场摊贩荣昌区双河街道甘显龙水产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09月04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排查整改,指导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56元;3. 罚款300元。
二、荣昌区嗨一瓢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嗨一瓢米线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游平水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游平水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荣昌区昌元街道小惠 食品超市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小惠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荆条”(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荣昌区世东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世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