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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2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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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4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6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6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抽检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2日于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年8月12日,生产企业: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经营单位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2025年9月12日向生产企业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送达了“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年8月12日)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生产150桶,截至现场检查时,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都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自查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强化出厂检验,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桶装水保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 对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2. 对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警告。
二、荣昌区峰仔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仔副食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8月15日),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9日向经营单位荣昌区峰仔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8月15日)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鸡蛋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从到店贵州省黎平县农村林下散养基地的推销人员处购进的,共购进20kg,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鸡蛋已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不合格鸡蛋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鸡蛋的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鸡蛋。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抽检的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2日于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抽检的“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年8月8日,生产企业:重庆棠荣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经营单位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2025年9月12日向生产企业重庆棠荣食品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年8月8日)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生产340桶,截至现场检查时,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都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自查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强化出厂检验,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桶装水保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 对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2. 对重庆棠荣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棠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四、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日于广州市黄埔区润林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抽检的“山椒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生产企业: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和2025年9月7日于新一佳(深圳)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同和凤凰花苑分店抽检的“山椒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生产企业: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生产企业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山椒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2025年5月9日)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4月1日生产的山椒花生,成品为14件(规格:5kg/件),共计70kg;2025年5月9日生产的山椒花生,成品为14件(规格:5kg/件),共计70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两批次的山椒花生都已全部销售完毕,仅剩留样产品各300g,已送第三方进行检测。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当事人严格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强化出厂检验,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两批次“山椒花生”产量较小,截至目前均已在市场上销售完毕,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收到“山椒花生”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进行自查和整改,通过查看原料采购记录、回顾生产过程和不合格产品留样送第三方检测(留样复测结果符合规定),查明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销售过程中运输或贮存环节保存条件控制不当,不符合该类产品贮存要求导致产品本身油脂发生快速氧化。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产品出现不合格的原因不属于生产环节,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控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