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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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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5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5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州街道何祖兴食品经营部抽检的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812日于荣昌区昌州街道何祖兴食品经营部抽检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85日,生产企业:重庆市冰蓝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11日向经营单位荣昌区昌州街道何祖兴食品经营部、2025915日向生产企业重庆市冰蓝纯净水厂(普通合伙)分别送达了“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8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共生产98桶,截至现场检查时,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都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自查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强化出厂检验,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桶装水保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 对荣昌区昌州街道何祖兴食品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州街道何祖兴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 对重庆市冰蓝纯净水厂(普通合伙)重庆市冰蓝纯净水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十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警告。

二、荣昌区莲莲百货超市店销售的鸭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莲莲百货超市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鸭肉”(购进日期:2025813日),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202591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莲莲百货超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鸭肉”(购进日期:2025813日)购进数量为13.85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食品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鸭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昌元街道袁梦凡桶装水经营部抽检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812日于荣昌区昌元街道袁梦凡桶装水经营部抽检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812日,生产企业:重庆市荣昌区宏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11日向经营单位荣昌区昌元街道袁梦凡桶装水经营部、2025912日向生产企业重庆市荣昌宏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81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共生产100桶,截至现场检查时,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都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自查整改,指导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强化出厂检验,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桶装水保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 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袁梦凡桶装水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袁梦凡桶装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 对重庆市荣昌区宏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荣昌区宏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警告。

四、双河街道农贸市场摊贩黄美艳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双河街道农贸市场摊贩黄美艳(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813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202591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双河街道农贸市场摊贩黄美艳(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购进日期:2025813日)购进数量为8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规范和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96元;3. 罚款300元。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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