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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1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1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4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友家家生活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友家家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5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荣昌区聚味中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口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聚味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口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柒月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柒月优选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荣昌区一抖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一抖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猪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山椒猪皮(生产日期2025-06-03、规格型号:3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公告,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的山椒猪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超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处罚款10000元。
六、荣昌区张金熙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口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张金熙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口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