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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3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县仁义镇唐孝清自选商场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仁义镇唐孝清自选商场(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78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非经营环节原因造成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已更换了供应商,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涉案批次鸡蛋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重庆市荣昌区运和粉条厂生产的火锅用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运和粉条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火锅用粉条(生产日期:202546日),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火锅用粉条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粉条中添加日落黄,因本案涉案产品已全部召回,违法所得为0元,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清流镇吕荣辉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清流镇吕荣辉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75日),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鸡蛋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无消费者起来退货,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警告;2. 罚款1500元。

四、荣昌县龙集镇咸敏饮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龙集镇咸敏饮食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2元;3. 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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