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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2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发布日期 ]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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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7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2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新忠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新忠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甘薯(购进日期:202572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甘薯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无消费者起来退货,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另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不合格甘薯,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诚然水果店经营的桂味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诚然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629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诚然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荣昌区铜鼓镇李刚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铜鼓镇李刚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77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重庆升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火锅川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升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3批次火锅川粉(生产日期:20250519日,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0620日,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250711日,规格:200g/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少量脱氢乙酸钠作为防腐剂。当事人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粉条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911.6元;2. 没收违法产品;3. 罚款15000元。

五、荣昌区仁义镇吕运才白酒经营店生产的高粱酒(小曲固态法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仁义镇吕运才白酒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小曲固态法白酒)(生产日期:20250320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少量甜蜜素提升口感。当事人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高粱酒(小曲固态法白酒)中添加甜蜜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违法所得1944元;2. 罚款10000元。

六、荣昌区新忠副食经营部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新忠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71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大葱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并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无消费者起来退货,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另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不合格大葱,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七、荣昌区亿联生活超市销售的白壳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亿联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壳鸡蛋”(购进日期:202577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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