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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9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金芒糖化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金芒糖化蜜薯”(购进日期:2025529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荣昌区万灵镇谢滨副食店经营的“黄心大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万灵镇谢滨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黄心大土豆”(购进日期:202561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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