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7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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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7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7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5年5月2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29.9元;3. 罚款1500元。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唐兴田早餐店经营的“白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唐兴田早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开始在白馒头中添加购买的甜蜜素,并于2025年5月30日将甜蜜素进行丢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所有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699元;3. 罚款2000元。
三、荣昌区峰高街道天悦食品超市经营的“豌豆片”、“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天悦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豌豆片”(购进日期:2025年5月22日),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7.8元;3. 罚款1500元。
四、荣昌区昌州街道银香丝早餐店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银香丝早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开始在红糖馒头中添加购买的甜蜜素,并于2025年5月31日将甜蜜素进行丢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所有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517.46元;3. 罚款1500元。
五、荣昌区花间尚厨农家菜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花间尚厨农家菜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荣昌区吴家镇罗大姐调味品店销售的“红薯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吴家镇罗大姐调味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丝”(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品样,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教育。
七、宁波茗山家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昌区分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波茗山家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昌区分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重庆市荣昌区金盛粉丝厂生产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金盛粉丝厂生产的粉条(生产日期:2025年5月27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为公司员工没有及时清理添加剂库存放的剩余脱氢乙酸,在生产时被员工混用添加导致。当事人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粉条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49.8元;2. 没收不合格粉条502.5kg;3. 罚款10000元。
九、荣昌区荣隆镇浙优吉选生活超市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浙优吉选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主动提供进销货票据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