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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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盘龙镇农贸市场何晓容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何晓容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2025年6月3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老姜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完善进货查验流程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何晓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盘龙镇李长石副食店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李长石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山奈,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2025年6月3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山奈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并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完善进货查验流程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李长石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另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不合格山奈,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小李生鲜食品经营部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小李生鲜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沃柑”(购进日期:2025年5月29日),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小李生鲜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于处罚。
四、荣昌区小余乔妹蔬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本地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小余乔妹蔬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本地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荣昌区呈祥副食店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呈祥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36元;3. 罚款1500元。
七、荣昌区家德福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家德福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大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9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家德福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98元;2. 罚款1500元。
七、盘龙镇罗跃英副食店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罗跃英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山奈,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2025年6月3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山奈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并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完善进货查验流程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盘龙镇罗跃英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另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不合格山奈,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