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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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5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5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清江镇农贸市场雷常英销售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清江镇农贸市场摊贩雷常英(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月13日),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50元;3. 罚款300元。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李顺林干货店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李顺林干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干山药片,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 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