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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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8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4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4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荣昌区双河街道家乐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次“小青椒”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昌区双河街道家乐百货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小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4月25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小青椒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