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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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0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3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3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鸿满仓食品厂生产的“核桃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鸿满仓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核桃糕(生产日期:2025-04-29,规格型号:450g/盒),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中疏于管控,拌粉机内棒未清理干净、有残留,造成产品霉菌超标。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的核桃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霉菌超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8元,处罚款1000元。
二、王孝琴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王孝琴(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年4月2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56.5元;3. 罚款300元。
三、个体工商户廖兴荣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廖兴荣(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荆条”(购进日期:2025年4月2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荣昌区鑫荣包子店经营的“好吃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鑫荣包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好吃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开始在“好吃馒头”中添加购买的甜蜜素,并于2025年4月30日将甜蜜素进行丢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在购买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看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所有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76元;3. 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