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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盘龙镇星杭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星杭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428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鸡蛋。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并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2025617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完善进货查验流程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盘龙镇星杭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不合格问题是由上游环节导致等因素,经综合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万兴副食超市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万兴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荆条”(购进日期:20254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万兴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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