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荣昌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1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利客优品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利客优品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46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荣昌区利客优品食品超市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自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吡虫啉为生产环节农药使用过多,非销售环节人为添加。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该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荣昌区利客优品食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99元;3. 罚款1500元。

二、荣昌区林琳副食店销售的“晚芦(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林琳副食店销售的“晚芦(柑橘)”,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49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荣昌区林琳副食店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自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联苯菊酯是生产环节农药打多了,非销售环节人为添加。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该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