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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0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柒月精选食品超市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柒月精选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32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柒月精选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满足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吴承文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吴承文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顺恩日用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原味香肠”、“麻辣香肠”、“板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顺恩日用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原味香肠,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麻辣香肠”,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板鸭”,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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