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9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9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吉易盛食品超市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吉易盛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3月14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吉易盛食品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此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免予处罚。
二、重庆市荣昌区发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发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粉条”(规格型号:500g/把;生产日期:2024-09-17),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荣昌区发运食品加工厂(以下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查找分析问题的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公告,共召回上述批次粉条35.6kg(已全部销毁),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686.4元;2. 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