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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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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8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盘龙镇许琴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新发综合贸易市场许琴(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新发综合贸易市场许琴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许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整改,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等情形,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教育。

二、荣昌区盘龙镇古吉秀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新发综合贸易市场古吉秀(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新发综合贸易市场古吉秀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古吉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整改,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等情形,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教育。

三、重庆波波蔬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波波蔬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500元。

四、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川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受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火锅川粉(生产日期2025-02-16、规格型号:200/袋),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进行自查整改。经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委托环节企业对产品疏于把控,未要求生产企业依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新标准进行检测,也未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新标准后实施后的产品检测结果;二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工人错误地将未经标识的其他产品的辅料包添加在涉案产品中,导致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项目超标。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已采取加强委托企业管理、加强关键环节管控、强化人员操作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抽检不合格的火锅川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37元,2.罚款10000元。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528号)中的5740袋火锅川粉(湿粉条)(商标为椿林+图形,规格为200/袋,生产日期2025216日);2. 没收违法所得2123元;3. 罚款10000元。

    五、荣昌区昌州街道雷宇食品店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雷宇食品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313日),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雷宇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此为当事人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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