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荣昌区广顺街道小兰副食店销售的龙眼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昌区广顺街道小兰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一批次龙眼,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