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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9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成文日期 ] 2025-02-19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荣昌区奇果乐水果店的龙眼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奇果乐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奇果乐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整改问题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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