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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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唐天英食品店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唐天英食品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唐天英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整改问题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故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类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免予处罚。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田边舞烧鸭府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田边舞烧鸭府(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杨氏汤香耗儿鱼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杨氏汤香耗儿鱼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荣昌区李俊卤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鹅(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李俊卤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鹅(自制)”,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规范餐饮服务加工过程管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0元;2.罚款2000元。
五、荣昌区三成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三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荣昌区昌元街道顺正红烧鸭府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顺正红烧鸭府(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