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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10次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盘龙镇李开胜副食店销售的山奈

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李开胜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奈购进日期2024101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龙镇李开胜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盘龙镇李开胜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1500元。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上河城金钢牛汤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上河城金钢牛汤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一抖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一抖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荣昌区盘龙镇魏星德干货店销售的木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魏星德干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木薯片购进日期202481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盘龙镇魏星德干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盘龙镇魏星德干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500元。   

五、荣昌区昌元街道渝牛记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茶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渝牛记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茶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荣昌区一南炭火烤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一南炭火烤肉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荣昌区谢光渠海鲜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新发综合贸易市场114号荣昌区谢光渠海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11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谢光渠海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谢光渠海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500元。

八、荣昌区鑫钰缘肥肠鸡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鑫钰缘肥肠鸡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荣昌区强川餐饮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强川餐饮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荣昌区昌元街道来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来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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