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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 发布日期 ] 2025-02-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8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6次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明远副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花椒素牛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明远副食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花椒素牛筋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Q/KLL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925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销售环节的食品储存,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56元;2.罚款1500元。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源棠大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源棠大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源棠大酒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荣昌区义和中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义和中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义和中餐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荣昌区伊果院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伊果院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0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946元;3.罚款1500元。

五、荣昌区大队长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大队长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大队长老火锅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荣昌区有菜有饭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有菜有饭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培训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店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有菜有饭餐饮服务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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