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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8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新世纪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新世纪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10-17。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认真严格执行消毒流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加强培训和管理,对餐具按要求进行消毒,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朱小芬散装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朱小芬散装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召回公告,但当事人销售的山奈已供消费者食用,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1500元。
三、荣昌区广顺街道万佳鸿生活超市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广顺街道万佳鸿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元;2.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