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4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果子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果子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果子李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1元;2.罚款1500元。
二、荣昌区潇洒哥海鲜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潇洒哥海鲜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潇洒哥海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1500元。
三、荣昌区新鲜生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新鲜生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新鲜生生活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