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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8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3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荣昌区昌元街道糖糖副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糖糖副食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24年7月12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对已销售的原味瓜子进行了主动召回,因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1.42.罚款1500

二、荣昌区浙联优购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浙联优购超市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8月13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4.3元;3.罚款2500元。

三、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永立生活超市店销售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永立生活超市店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818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永立生活超市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5.8元;2.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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