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7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家海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家海水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09月0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用于销售,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无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3元。
二、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芝士味冰淇淋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奶酪芝士味冰淇淋(生产日期:2024-01-03、规格型号:72克/条),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4-2014《冷冻饮品 冰淇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定容过大,导致部分产品存在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4-2014《冷冻饮品 冰淇淋》要求。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奶酪芝士味冰淇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8.32元;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