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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5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6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单位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古昌黄刚食品超市销售的“一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古昌黄刚食品超市销售的“一级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并教育。
二、荣昌区安富街道朱万生白酒经营部经营的清香型白酒(高粱)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朱万生白酒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清香型白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查询供货者经营资质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500元。
三、渝西国际荣孝军的“老姜”“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西国际荣孝军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渝西国际荣孝军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渝西国际荣孝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以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1500元。
四、荣昌区万灵镇谢滨副食店销售的“一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万灵镇谢滨副食店销售的“一级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1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