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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4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单位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邓万鹏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邓万鹏销售的红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实际召回数量为零),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邓万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100元。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乐夫生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乐夫生鲜店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7月1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实际召回数量为零),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乐夫生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100元。
三、荣昌区昌州街道云果水果店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云果水果店销售的海南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实际召回数量为零),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海南香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四、荣昌区酱小包早餐店销售的多糖开花馒头、鲜肉小笼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酱小包早餐店销售的多糖开花馒头(加工日期:2024年7月9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昌区酱小包早餐店销售的鲜肉小笼包(加工日期:2024年7月9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当事人销售的多糖开花馒头、鲜肉小笼包为现场加工制作供消费者食用,故已无法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6.5元;3.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