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2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3家经营单位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仁义镇周生彬副食店销售的香蕉、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仁义镇周生彬副食店销售香蕉(购进日期:20246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昌区仁义镇周生彬副食店销售荔枝(购进日期:202465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荔枝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二、荣昌区刘先容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刘先容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62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三、荣昌区仁义镇粤式烤鸭店销售的油炸花生(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仁义镇粤式烤鸭店经营的油炸花生(自制)加工日期:2024529,经抽样检验,黄曲霉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规范餐饮服务加工过程,优化餐饮加工食品成品存放管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