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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3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农贸市场杨志丹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3月20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100元。

二、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10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副食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66元;3.罚款2500元。

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和冻鱿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冻鱿鱼,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和冻鱿鱼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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