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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08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3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饿狼川说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饿狼川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饿狼川说餐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铜香来美蛙鱼自助火锅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铜香来美蛙鱼自助火锅店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州街道铜香来美蛙鱼自助火锅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00元。
三、赖良容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赖良容(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香蕉的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元。
四、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味霸餐馆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味霸餐馆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味霸餐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