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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0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4家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东邦店销售的螺丝软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东邦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螺丝软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东邦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螺丝软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二、朱洪俊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朱洪俊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朱洪俊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3.罚款100元。

、罗扬梅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罗扬梅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80元。

四、翁一富销售的泥鳅、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翁一富销售的泥鳅、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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