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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廖天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廖天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廖天画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因该单位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该单位免于处罚

荣昌区昌州街道铭辉食品经营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铭辉食品经营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铭辉食品经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因该单位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该单位免于处罚

荣昌区强仔粮油经营店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强仔粮油经营店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强仔粮油经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因该单位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该单位免于处罚

四、林光才销售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林光才销售的仔姜,经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系农产品生长过程造成。已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销货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林光才涉嫌销售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并教育。

五、陈玉强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陈玉强销售的辣椒,经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系农产品生长过程造成。已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销货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陈玉强涉嫌销售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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