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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9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峰高街道阿红食品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阿红食品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并教育。
二、李富强销售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富强销售的仔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56元。
三、重庆汇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兔(熟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汇渝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冷吃兔(熟肉制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改,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强化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判断系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不严造成,制定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复查验收申请书。经复查验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同意其恢复生产销售。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