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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5家企业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盘龙镇沈礼洪饮食店使用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沈礼洪饮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出现不合格情况为原产地土壤中含铅、镉量元素过高导致,截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再次清理店内是否有未使用老姜,对所有食品原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每一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上家资质,做好进货记录。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老姜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涉案批次老姜的供货商主体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及快速检测(合格)证明,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涉案批次老姜在外观上无法判断是否重金属超标,且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明,可证明其非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相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教育。

二、荣昌区广顺街道万佳鸿生活超市销售的沙糖桔、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广顺街道万佳鸿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沙糖桔,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向销售对象发出召回信息,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

三、 何成中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何成中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原因系农产品生长过程造成。已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销货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何成中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并教育。

、廖育龙销售的红小米辣、甜椒、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廖育龙(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仔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廖育龙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红小米辣、甜椒和仔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荣昌区昌元街道邱道容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红小米椒、甜椒、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邱道容蔬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仔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邱道容蔬菜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红小米椒、甜椒和仔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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