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1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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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5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鑫航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鑫航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1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当事人排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永立优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永立优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黄瓜(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永立优鲜食品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贺玲销售的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贺玲(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苹果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当事人排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荣昌区河包镇森君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河包镇森君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个体工商户廖兴荣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廖兴荣(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5月2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荣昌区昌州街道果然如此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昌州街道果然如此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当事人排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个体工商户郑安英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郑安英(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5月25日),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