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荣昌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2-003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2-003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4号)


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潘洪开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打铁巷片区水果摊贩潘洪开经营的香蕉,其中噻虫嗪,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荣昌区盘龙镇打铁巷片区水果摊贩潘洪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没款合计:118元(大写:壹佰壹拾捌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