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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2-002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9-27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4号)


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温馨副食店经营的大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温馨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大高粱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 5009.2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第二法 酒精计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酒精度不合格的大高粱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的大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的规定,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3.罚款100元。

二、刘国华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国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0元。

三、荣昌区昌州街道田园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田园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7元;3.罚款5000元。

四、荣昌区荣隆游氏餐饮餐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游氏餐饮餐馆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荣隆游氏餐饮餐馆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对经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荣昌区荣隆游氏餐饮餐馆制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2500元。

荣昌区吴家镇王晓东小吃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馒头,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吴家镇王晓东小吃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2年7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2022年61制作50个馒头已售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荣昌区吴家镇王晓东小吃店糖精钠的食品添加剂,问题原因不明。荣昌区吴家镇王晓东小吃店将强化整改,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障店内卫生整洁,杜绝产生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开展了批次馒头的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吴家镇王晓东小吃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荣昌区吴家镇王晓东小吃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5元;2.罚款700元。

七、张先荣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先荣(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辣椒的留样样品进行了跟踪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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