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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2-002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3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生产(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刘先平食品店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刘先平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并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食品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元;3.罚款5000元。

二、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综合农贸市场内2号水果摊-晏文书所售的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综合农贸市场内2号水果摊-晏文书(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综合农贸市场内2号水果摊晏文书的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3.罚款200元。

三、荣昌区广顺街道洪祥山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广顺街道洪祥山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抽检剩余的生黑芝麻已带回家自行处理,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生黑芝麻的留样样品进行了跟踪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荣昌区安富街道英英山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英英山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抽检剩余的生黑芝麻已带回家自行处理,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生黑芝麻的留样样品进行了跟踪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荣昌区陈贵美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陈贵美食品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抽检剩余的生黑芝麻已带回家自行处理,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生黑芝麻的留样样品进行了跟踪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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