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2-002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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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3 |
[ 成文日期 ] | 2022-09-13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0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小梁山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小梁山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小梁山货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罚没款合计:5025元(大写:伍仟零贰拾伍元整)。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曹型谣干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曹型谣干货店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曹型谣干货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2元;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罚没款合计:5008.72元(大写:伍仟零捌元柒角贰分)。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吉达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吉达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吉达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黑芝麻”17.9kg;3.没收违法所得8.4元;4.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罚没款合计:5008.4元(大写:伍仟零捌元肆角贰分)。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仁和菜市场(黎定菊水果摊位)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香蕉,检验结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200元。